201704192146

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代理稅捐稽徵處處長黃育民表示,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,供身心障礙者(以下簡稱身障者)使用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,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四0○立方公分(即CC)者,仍須課徵差額稅款,請納稅義務人於如期繳納,以免逾期受罰。免稅限制條件如下: 一、限制親等規定: (一)領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,車輛限其本人所有,每人以一輛為限。(二)無駕駛執照者,車輛限身障者本人、配偶(可不同戶籍)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,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。 二、限額免稅規定: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二四○○立方公分(即CC)、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二六二英制馬力(HP)或二六五.九公制馬力(PS)範疇內限額免稅,超過部分,須課徵差額稅款。 稅捐處貼心叮嚀,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,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,可自核准日起免稅。另因上述規定須課徵差額稅款之免稅車主,請務必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,以免遭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。

牌照稅身障減免 逾2400CC須補差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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